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立项有三种形式:审批、核准和备案。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想要更好地理解“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这一概念,就需要先来区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这3个概念。 一、区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1)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2)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3)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4)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政府投资项目 并不是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就是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三)企业投资项目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二、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一)管理范围不同 (1)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核准。企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山东省最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文件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共涉及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2个方面43类75项;从核准权限看,国家核准事项26项,省级核准事项31项,市县级核准事项18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3)备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审核要点不同 (1)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2)核准。核准类项目重点审核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对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对相关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3)备案。备案类项目重点审核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 (三)申报程序不同 (1)审批。审批类项目需申报3个事项: (a)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c)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 (2)核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核准机关,同时附具以下文件: (a)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b)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注:当前,(a)(b)已经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个事项。 (3)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将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来源:商河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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